江苏理工学院文件
苏理工人〔2013〕134号
关于印发《江苏理工学院青年教师教学导师
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江苏理工学院青年教师教学导师制暂行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理工学院
2013年12月12日
江苏理工学院青年教师教学导师制暂行规定
为传承优秀教师积累的宝贵教书育人经验,发挥教学骨干教师的传、帮、带作用,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水平青年教师队伍,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对象
1.学校新引进的原非高校教师岗位以及新录用的应届毕业生,来校后聘用在教师岗位人员。
2.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提高教学水平的教师,原则上为每学年教学质量考核成绩位列本单位倒数5%的人员。
二、导师条件
1.原则上为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以及部分优秀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教师。
2.师德高尚,业务能力强,具有优良的教风,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师生评价高。
3.能履行本暂行规定的导师职责。
各二级学院应优先邀请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培养人选)担任导师。导师最好和青年教师学科专业对口,也可在全校范围内聘请。
三、导师职责
1.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青年教师进行师德教育,将优良传统和作风传给青年教师,帮助青年教师树立以人为本、教书育人的教育教学观念。
2.指导青年教师掌握一门课程的教学内容、重点、难点和相关的前沿知识,明确该门课程在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对青年教师备课能力的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熟悉教学环节的全过程,如教学大纲、教案的编写、教材的选用及如何命题等。
3.指导青年教师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帮助青年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艺术,结合课程的内容和特点,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现代教育技术,鼓励并指导青年教师大胆进行教学改革实践,提高教学质量。每两周听青年教师的课不少于1次(若本学期青年教师无课,则导师须检查其它教学环节)。与青年教师交流,并给予具体指导。
4.认真填写《江苏理工学院青年教师教学导师制培养计划表》(见附件1),认真制定培养计划(该培养计划应经过青年教师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按照计划定期安排指导,做好指导记录,记录中要指明青年教师的优缺点,提出改进意见。
5.认真批阅青年教师的听课记录和体会,填写《江苏理工学院青年教师教学导师制导师听课记录表》(见附件2)。
6.指导期满后,应将指导总结、《江苏理工学院青年教师教学导师制导师考核表》(见附件3)和批阅后的青年教师听课体会等一并上交青年教师所在二级学院。
四、青年教师职责
1.在导师的安排下有计划地听导师或其他教师的课,每两周不少于1次,每次听课均需写出书面体会。
2.协助导师做好答疑、批改作业、讲习题课及指导实践环节等工作;若本学期导师无教学任务,则应在导师安排下为其他教师助课。
3.每个新设计的教案须经导师审查签字后方可在课堂上使用。
4.指导期满后,应写出接受指导的总结和填写《江苏理工学院青年教师教学导师制青年教师考核表》(见附件4),一并交所在二级学院。
五、考核办法及结果使用
1.被指导对象考核
指导期结束后一次性考核,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具体组织。考核等第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指导期考核是新引进录用教师试用期考核的重要内容,期末考核不合格者,即为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学校将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应接受指导对象未接受导师指导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职务。
新引进、录用外其他指导对象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延长半年指导期,指导期结束考核仍不合格者,进入学校人事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导师考核
指导期结束后一次性考核,主要通过查看指导记录,指导过程管理,以及被指导对象的指导效果等综合考核。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具体组织。考核等第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考核结果合格的导师,学校给予每人每学年2000元工作量补贴;考核结果优秀的导师,学校给予每人每学年3000元工作量补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导师,学校不予工作量补贴,三年内不得再次聘为导师。各二级学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补贴政策。
担任青年教师导师且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是教师岗位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晋升正高的必备条件之一,考核优秀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六、实施程序
1.每学年末,各二级学院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下学年指导对象,并据此聘请导师,颁发导师聘书,填写《江苏理工学院青年教师教学导师选配情况备案表》(见附件5)报送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2.根据二级学院的培养目标,导师和指导对象接对交流,写出详细指导计划交指导对象所在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实施。
3.指导期结束后,导师及指导对象将相关材料交指导对象所在二级学院。
4.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对导师及指导对象进行期末考核。
5.学校审批考核结果,并发放相应的工作量补贴。
七、其它
1.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提高教学水平的教师接受指导时,所填写表格和相关考核与青年教师相同。
2.每位导师最多指导2名青年教师。
3.指导周期一般为一学年,特殊情况可延长一个学期。
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得更换导师,导师不得单方面终止指导。特殊情况需更换导师的必须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报送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4.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教学导师制实施细则。
5.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停止执行。本暂行规定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江苏理工学院青年教师教学导师制培养计划表.docx
附件2:江苏理工学院青年教师教学导师制导师听课记录表.docx
附件3江苏理工学院青年教师教学导师制导师考核表.docx
附件4江苏理工学院青年教师教学导师制青年教师考核表.docx
附件5江苏理工学院青年教师教学导师选配情况备案表.docx